【人車事新聞】ARTC獲TÜV SÜD電動車電氣安全輸歐驗證認可證書

電動車市場逐步起飛之際,伴之而來的「電氣安全」議題也相形日益重要;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車輛中心)於8月通過德國TÜV SÜD評鑑,獲TÜV SÜD頒發電動車電氣安全E/e mark輸歐驗證認可證書,未來將可提供國內乃至大中華區電動車廠商直攻歐陸最快速與便捷的測試驗證服務。

 

車輛中心為提供業者更加完善的電動車測試驗證能量與外銷驗證服務,硬體上除了陸續建構各項電氣安全防護驗證設備外,人才軟實力面亦於2011年10月與TÜV SÜD共同簽署MOU相互交流,並派員前往德國參與實務訓練;且今年8月,德國專家亦親自來台評鑑,並於9月14日所舉辦的「2012電動車電氣安全驗證技術研討會」上,由TÜV SÜD全球電動車最高主管Mr. Volker Blandow親自頒授予車輛中心ECE R100(電動車電氣安全)輸歐驗證認可證書,同時這也是TÜV SÜD於德國本土外所發出的第一張此項證書。

 

TÜV SÜD全球電動車最高主管Mr. Volker Blandow(左二)親自頒授之「Qualified electrician for HV systems in motor vehicles」電動車高電壓測試人員認可證書與車輛中心工程師。

 

車輛中心總經理黃隆洲說明,車輛中心與TÜV SÜD在傳統車輛驗證合作已久,此次在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整體且全面的推動執行下獲得電動車電氣安全證書,是結合中德雙方的專業優勢互補的最佳展現,不但可強化台灣對電動車電氣安全的可靠性驗證技術能力,也為台灣毫不遜色的電動車自主技術能量,取得進軍市場的利器。

 

 

TÜV SÜD全球電動車最高主管Mr. Volker Blandow(左)親自頒授予車輛中心黃隆洲總經理ECE R100(電動車電氣安全)輸歐驗證認可證書,這也是TÜV SÜD於德國本土外所發出的第一張此項證書。

 

 

Mr. Volker Blandow頒證時表示,TÜV SÜD極力發展綠能產業,是了解到全球都要共同面對溫室效應與石油危機兩大問題,而電動車會是很好的解決方案與趨勢主流。TÜV SÜD作為全球電動車測試驗證領導機構,非常榮幸有機會與車輛中心專業菁英合作在台建立電動車驗證系統,並順利完成車輛中心的審核評估,頒予電動車電氣安全輸歐驗證認可證書。

 

TÜV SÜD頒發證書後,隨即由三位國內外專家於研討會上分享電氣安全驗證技術與標準趨勢,TÜV SÜD專家Mr. Sven Seifert從車輛功能性的安全面向切入,說明利用電動車輛如何評估與認證,以有效降低產品開發的風險,並強調電動車動力系統與一般車輛有所差異,除一般車輛在電子/電機功能尚須做認證外,電動車電池、馬達等特有系統亦須進行各項確認,方能確保安全無虞。

 

接著,車輛中心電氣安全驗證專家鄭有青工程師由台灣電動車電氣安全標準發展起始,說明台灣國家標準與交通部法規因應電動車發展與國外標準調和現況,並點出電動車電氣安全驗證對人員觸電防護之重要性;而來自美國SAE的電池安全標準委員會主席Mr. Dennis H. Davis則是發表電動車安全設計,說明車廠面臨電動車壽命與安全設計的挑戰,同時分享歐美日現行電動車與電池安全標準制定現況。

 

目前,世界各國包含台灣都如火如荼地執行電動車先導/示範運行計畫中,各大車廠也陸續推出可實際上路的電動車載具。此一未來趨勢潮流,車輛中心也與產業一樣不斷更新及同步,從標準制定、研究開發、環境建構、實驗運行、測試認證各方面著手,不斷地協助廠商提升技術能量,而今再增添電動車電氣安全領域的認可,雖是一小步,但卻將是台灣電動車發展上最強而有力的一步,讓台灣的車輛產品能見度猶如科技產品般照耀全世界。

 

何謂「電氣安全」?

 

由於電動車輛的動力與儲能系統是來自電動馬達與電池組,因此形成高電壓與大電流所組成的電氣系統,所以相關的功能性與安全設計也就相當重要,如何確保電動車輛電氣安全對於行駛操作、維護保養、失效防護與碰撞後等對人員之觸電防護等措施,是電動車設計與工程人員所必要掌握之要素。

 

歐洲經濟委員會ECE 則於1997年公告了初版ECE R100,其目的為避免電動車使用者於操作車輛受到電擊的傷害,以及減少充電時可能產生過量氫氣而引發氣爆的風險。2010年於聯合國世界車輛法規調和論壇(簡稱 為UN/WP29)討論時並進行增修,將ECE R100更名為「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Functional Safety and Hydrogen Emission」內容主要規範電性安全、功能安全以及氫氣累積。

 

台灣預定103年1月1日起,使用於設計速度大於25公里/小時之新型式M及N類電動車輛,以及105年1月1日起,使用於設計速度大於25公里/小時之各型式M及N類電動車輛,將納入交通部法規實施範圍。(M為客車、N為貨車)

編輯=葉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