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事新聞】應有路權逐步恢復!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可望試辦

2007年11月1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開放550c.c.排氣量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路權,除了一般道路外,開放快速道路路段;經過近4年時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月20日初審通過此條文修正草案,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有條件行駛高速公路。這修正法案初步通過,諸多電子媒體大肆報導,以大型機車騎士「有福了」角度切入,但這其實乃為相當偏頗之報導方式,關於大型重型機車的路權,Carstuff在此特別作一專題報導,期望能在此路權開放前,給予台灣所有用路人之一正確觀念。

 

初審通過之修正條文內容


先解釋此次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內容。依現行規定,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機除了一般道路外,得以行駛快速道路,但不得行駛高速公路,而初審通過的條文中指出,只要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機駕駛人持有駕駛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機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公路主管機關應該在法案修正通過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及排氣量250c.c.以上之大型重機路全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與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建議開放的高速公路為國道6號、國道8號與國道3號新化以南路段。


初審條文內也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了另有規定,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與處罰規定。因此若全案完成三讀,除了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上述規定之國道路線外,排氣量250c.c.至550c.c.間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也將升級,可比照小型汽車,如可行駛內側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快速道路、不用兩段式左轉等。


而在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方面,如果排氣量5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時,有同車道併駛、超車或位依規定使用路肩等情況,將會處以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之罰鍰。

 

未來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的試辦路段,將會從國道6、國道8與國道3新化以南路段開始。


現行法規之機車等級區別


從以上修正條文內容,許多媒體將其報導為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進化,騎士們似乎是得到更大利益之角度,但關於機車行駛路權之相關政策,其實要從台灣於2002年1月1日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起。基於世界貿易組織之公平貿易原則,台灣政府必須開放150c.c.以上之機車進口,因此於同年7月1日正式開放進口後,經過相關單位的研擬,將台灣兩輪機車的牌照使用方式重新規定,以顏色作為區別:


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汽缸總排氣量在50c.c.以下之兩輪機器腳踏車;電動機車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hp以下之兩輪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汽缸總排氣量逾50c.c.且在250c.c.以下之兩輪機器腳踏車;電動機車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5hp且在5hp以下之兩輪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車: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之兩輪機器腳踏車;電動機車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hp之兩輪機器腳踏車。其中大型重型機車又細分出排氣量逾250c.c. 且在550c.c.以下的兩輪機器腳踏車,使用黃底黑字車牌,而汽缸總排氣量逾550c.c.之兩輪機器腳踏車則使用紅底白字之車牌,以作區分。


依照目前頒布的路權,輕型機車與普通重型機車,還有黃牌的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介於250-550c.c.之間),等三種等級機車,僅可以使用於一般道路,且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可行駛最內側的禁行機車道、須遵守兩段式左轉規定、不可行駛快速道路甚至高速公路等;而紅牌的大型重型機車,除了於一般道路行駛路權等同於四輪小客車外,也可行駛快速道路,而高速公路僅有開放國道3號甲線而已。


申請入會的最初承諾


看似不斷修正的機車路權相關條文,其實最早可追溯至當初台灣允諾加入WTO時所開出的條件,其中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提供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各級道路之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研究」報告前言,便清楚解釋:「我國於民國91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會員國,150c.c.以上重型機車已於入會後6個月內開放。我申請入會曾附帶承諾『150cc 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針對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意即其實當初加入WTO時,我政府便已承諾要開放汽缸總排氣量150c.c.之機車路權,除了國道1號與國道3號以外,都應該全面開放;考慮台灣多年禁止排氣量150c.c.以上機車進口、所造成的全球獨有之市場生態與用路者認知,因此採取逐年調整策略,而此次的初審條文通過,其實平心而論,只是「實現」當時的承諾,也算「還給」等候多時的大型重型機車騎士們,等待許久的路權而已。


堪稱「畸形」的台灣機車路權

 

高速公路的用意,本為透過更有效率的路面建設,來縮短兩地通勤的時間,有能力可以達到高速公路規定速度的合理交通工具,應可在其上行駛;從此角度,大型重型機車絕對有資格。


由於過去禁止排氣量150c.c.以上機車進口多年,因此台灣用路者對於「機車」一詞的定義頗多偏頗,其實在諸多先進大國、或是與台灣同稱為「已開發國家」的國家們,兩輪機車具有高速公路的路權,其實早已是行之多年的規定,高速公路的用意,本為透過更有效率的路面建設,來縮短兩地通勤的時間,有能力可以達到高速公路規定速度的合理交通工具,應可在其上行駛。以當前汽車或機車的造車科技,除了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以外,要可以達到台灣高速公路所規定的最低行駛限速與最高行駛限速,其實大型重型機車幾乎都沒有問題,甚至其能力更高出其限速許多。也因此,不開放機車行駛高速公路的先進國家,其實台灣可說是少數中的少數,相信許多曾出國旅遊的民眾們對於此情形也略知一二。

 

除了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以外,要可以達到台灣高速公路所規定的最低行駛限速與最高行駛限速,其實大型重型機車幾乎都沒有問題,甚至其能力更高出其限速許多。


因多年來台灣的機車行駛規定,讓台灣數量最為眾多的交通工具,有了相當受限的使用路權,不僅設計出相當特殊的兩段式左轉,還有著禁行內側機車道等多項規定,讓道路上數量最為大宗的兩輪機車,往往需要於外側有限的可使用路幅中,與一旁停靠的公車、路邊停放的汽機車(還包含違規停車的汽車)、右轉的汽車們爭取可用空間,也往往造成了可用空間遠低於使用車輛的失衡狀況,因此左鑽右竄,成為了不可免的狀態,也讓機車族群們在許多用路者中的觀感不佳,但其實源頭,都是出在相關法規年久不修的問題。


車速分流更有效率


過去由於造車科技的因素,以「車種」作為路權的分野,可以開的快點的走內側、慢點的走外側,但在不斷進步的造車科技發展下,在台灣的一般道路中,無論汽機車都可輕鬆達到既定限速,既然如此,為達到最佳的車流運輸效果,其時是應該從過去「車種分流」更換成「車速分流」。無論車種,越快的使用內側快車道,越慢的使用外側慢車道,如此一來,車流疏散的速度方可達到最高效應,而非現今狀況的低效率規定。


從教育作起 而非一昧的禁止


或許也有不少讀者認為,機車走內側或上高速公路?皮包鐵的狀況,太危險了吧?如果又亂鑽,不是造成用路亂象嗎?其實此點,更要從台灣「八股至極」的駕照考取規則論起。同樣的,放眼全球,以先進國家而論,像台灣如此輕鬆考取駕照的國家,還真的寥寥可數,基本上以較「完整」的駕照考取制度,是要區分出學習駕照、實習駕照,並依照年資與最終的考照方式,來審視此位駕駛有否資格取得正式的駕照。也因此無論台灣是基於何等理由重新調整機車路權之時,在試辦的過程中,其實最關鍵的,除了法令的宣導,更重要的是要調整現有考照制度。從根本的方式教導正確的用路觀念,不管是汽車還是機車,甚至連自行車、行人等,所有用路者要如何和平共處的方式使用此道路,而非有著大車心態,一昧的排擠其他用路者,才是應該有的態度。

 

台灣「八股至極」的駕照考取規則,也是造成台灣用路亂象的根源之一。


關鍵在於,車輛本身絕對是無辜的,使用者才是最重要的關鍵,一位觀念偏差的駕駛者,無論其走路、騎腳踏車、騎機車,甚至是開車,都不會有著合法且合理的用路方式。依照車輛本身具備的能力,所應該賦予的使用權力,應該是要在合理且公平的立場上加以考量,而駕駛者的使用方式,則需要從教育與管理等方面雙管齊下。也希望此篇分析報導能與台灣所有用路者共勉之,別再一昧的指責他人的用路方式,從自身做起,互相禮讓與尊重,我相信,這才是最根本的用路觀念,而該有的路權,也方會得以伸張。

 

希望有朝一日,兩輪與四輪都可互相尊重,和平共處的使用在所有道路中。

 

文=葉毓中  圖=Carstu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