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事新聞】7/1正式開放!黃牌可上快速道路、紅牌有條件行駛高速公路

2011年1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並於12月經過總統命令公佈後,經過半年餘的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於2012年6月19日當天,行政院終於正式公佈此修正條文,將於7月1日正式生效,意即先前所提的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有條件行駛高速公路、251c.c.-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法規,將於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1年11月8日於立法院院會所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主要內容區分成兩大重點,首先為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方面,現行雖然「號稱」擁有比照小型車的行駛路權,但僅限於快速道路與一般平面道路上,高速公路除了國道3甲以外,其餘皆禁止行駛。此次修正內容,就是開放有條件行駛高速公路,不過條件為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者需要擁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一年以上與小型車以上駕照,就可依照交通部所公告的時間與路段行駛高速公路(建議開放國道6號、8號及3號新化以南路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根據附帶決議,授權交通部可規定550c.c.大型重型機車在規劃試辦期間行駛高速公路不得載人,且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的規定,在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規範內容

 

而在6月19日行政院正式頒布的行政命令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條文中清楚說明紅牌大型重型機車所新增的高速公路路權,而針對黃牌部分,則是以「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此文中所清楚指出,意即所有排氣量251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除了特別規定的紅牌重型機車外,其他行駛路權皆等同於一般小型汽車,表示黃牌大型重型機車也可以自7月1日起合法行駛於全台所有快速道路。

 

機車獲正名!機慢車正式分家

 

此外,先前曾提及的「機慢車」正名為「機車」之條文修改,也於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中第3條正式公佈,其中第3條第八項指出:「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而其中機車已與汽車相同,指為原動機行駛的車輛,而慢車則如第69條中所指的,乃是包含: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機車不再列入慢車項目,也代表著機車行駛能力受到應該有之重視與對待,未來在路權規劃上,期許也會逐步改變當前不合理的方式。

 

此條文從三讀通過到正式施行,正式宣告著台灣多年兩輪與四輪失衡的路權逐步獲得對等重視。當然,未來比照全球各大先進國家、大型重型機車可不分紅黃牌的合法行駛於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才是最正確且合理的兩輪路權狀態;而在此路權逐部正確化之時,如同Carstuff人車事先前報導所提及的,相關的駕駛執照考取制度、道路安全宣導與用路觀念教育等,仍需政府相關單位齊心協力的共同努力,而身為用路者的每位成員,更需以成熟、全球觀點的角度看待此路權的改變。要成為先進國家的一員,包容、禮讓的態度絕對必要,台灣所有用路者,仍需持續加油。

 

文=葉毓中  圖=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