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訊新聞】後座繫安全帶法令8月1日正式上路!

在實施小型車前座乘客需繫安全帶之法令多年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經過修正後,凡是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都將處以新臺幣1500元罰鍰,並且自2011年8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但初期將為宣導期,成人部分預計2012年2月1日才會開罰!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經過修正後相關法令條文如下: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其中在小型車〈包括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後座乘客需繫安全帶與兒童乘坐之相關規定部分,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的宣導期,因此成人部分在2012年2月1日起才會開罰,兒童未依規定乘載則於2012年8月1日開罰。計程車部分則僅針對成年乘客規定繫安全帶,4到12歲兒童可例外。至於部分小型車出廠時〈小客車為民國80年6月30日前出廠、小客貨車則為民國96年12月31日前〉未配有後座安全帶者〈註1〉,必須出示行照證明,則可免罰。

 

 

另外,在具備三排或四排座位設定之休旅車部分,乘坐於第三、第四排座為之乘客也都必須依規定繫上安全帶。

 

註1:自小客車自民國80年7月1日起規定出廠之小客車都必須設有後座安全帶,包括中央座位也必須有兩點式安全帶,此外,民國97年1月1日起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亦必須依相規定設置後座安全帶。

 

文/編輯=李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