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的條文新增與修正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在騎車時經常會遇到一些駕駛因為未注意後方來車,就直接開啟車門,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進而發生車禍的案例,因此在這次的條文中明訂法條,就是為了讓駕駛人減少這樣的行為。作為一個拿有駕照的駕駛,理應注意後方來車後才開啟車門上下車,最好是使用兩段式開啟車門的方式,確保後方沒有來車,保護騎士安全的同時也保護自己,也可以避免自己的荷包受損。而後方乘客的部分,在左駕國家-台灣,建議一律都從右側下車,這樣才是較為安全的做法。
還有一個條文跟大家比較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原定在平交道違反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六萬元,調高至一萬五千元~九萬元,且吊扣駕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為的就是防止民眾強情闖越平交道的情形發生,穿越平交道時,維持停、看、聽的好習慣,才能安全的到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