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事新聞】「機器腳踏車」走入歷史!「機車」終獲正名

多年來,台灣機車族始終是道路使用的最大宗,但卻在過時與汽機車失衡的法律規範中,與汽車、計程車、公車甚至捷運相比,將道路面積除以使用人數,機車族絕對是道路使用的最弱勢族群,其中關鍵,乃是在法規中的「機器腳踏車」定義,也因此機慢車的定義,多年來讓機車族始終不被重視。終於,於昨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中,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及第92條修正案,將現行機器腳踏車一詞刪除,改以民間通稱的「機車」,作為法規上的正式名稱。



相信許多年輕族群,對於機器腳踏車一詞絕對陌生,這早已不復見於單前道路上的此類機種,乃是過去30多年前同時具備有腳踏與引擎驅動方式的機器腳踏車,但如今道路上的機車絕大多數乃是單純以引擎驅動,硬要說其為機器腳踏車,還不如形容電動腳踏車來得適當。

 

 

機器腳踏車正名為機車,相關證照也應該要同步修改。

 

因多年來對於機車族群的漠視,讓此機器腳踏車一詞始終沒獲得修改,而機器腳踏車的慢速印象,也讓機車就此與「機慢車」畫上了等號。但眾所皆知,以當前的造車技術,加上台灣道路的限速,縱使最小排氣量的50c.c.四行程機車,也可以輕鬆容易的達到一般道路的法定限速上限,何來有機慢車之由?也因此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修正通過如下:「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其餘包含第92條及所有相關法規,亦比照辦理將機器腳踏車一詞修正為「機車」。

 

既然機車不再是慢車,也可視為是兩輪汽車,那慢車道與快車道的差異,就應該不再是機車與汽車的區別;禁行機車此限制,也應該考慮廢除。

 

或許許多用車者不了解從機器腳踏車改變為機車的重要意義,這意味著在車輛認定的法條中,機車不再是落後時代、性能差勁的交通工具,也因此改變,將是未來交通法規在修正時,需要慎重考慮的重要關鍵。既然機車不再是慢車,也可視為是兩輪汽車,那慢車道與快車道的差異,就應該不再是機車與汽車的區別。

 

「兩段式左轉」乃是源自於日本的「二段階の右折方法」,但日本也僅規範原動機付自轉車(50c.c.以下慢速機車與自行車)在三線道以上道路須依路口標示兩段式右轉。台灣此機車待轉區,應慎重考慮廢除或修改使用車輛。

 

當然,要改變許多相關執政與執法單位、還有許多用路者對於機車的錯誤印象,是需要一定時間加以修法、加以教育的漫長過程,但從機車正名開始,進一步的讓大眾了解到,這長久以來被認定為「都市之瘤」的機車族,其實乃是被錯誤法令而冠上了不佳的罪名,如果能從此點出發,認定機車可行駛的能力後,重新以車速分流開始,取消原有的車種分流錯誤方式,強化大眾用車的速度觀念,內側車道快、外側車道慢,方可有效的提升道路使用效率,也減少因不同車速的車輛在各車道中產生衝突、進而發升效率降低、甚至意外的情形;畢竟道路面積有限,這相對於不斷劃分出「專用道路」的觀念,絕對更有效率。


也希望在不久將來,政府單位能持續重視道路使用族群的正確權益,參考各國交通法規的同時,融合當地交通特性,非一昧的打壓某特定族群達到自我認定的「先勁境界」,才是讓交通更為順暢的唯一途徑。

 

文/攝影=葉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