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車者注意!車輛娛樂性顯示設備納入驗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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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生活的進步,車輛上的影音娛樂系統更趨多元,但你我都知,駕車時分心操作,可是大大影響行的安全。對此,政府也制定了相關法規,往後驗車時,車輛上的影音娛樂設備,可是要同步接受安全檢驗!

為了打發駕車時的單調時間,車輛上的娛樂性配備,從一開始最基本的收音機,逐漸發展成可接受更多音源的音響播放系統,不僅如此,除了聲音的聆聽外,也開始重視影像的播放,因此更開始有了DVD等影片播放功能。接著,由於行動通訊裝置的普及,車輛上的影音播放系統透過SIM卡具備了通訊功能。而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智慧型通訊裝置的人手一機,影音播放系統可與智慧型手機藍牙連結,從基本的通訊功能到上網服務,還有許多人不可或缺的導航功能,車輛上的影音娛樂系統就像是瑞士刀般一機多功,雖然便利了用車生活,但對於駕車實的分心影響,更從交通意外事故肇因中可見一斑。

因此,有鑒於影音娛樂系統對於行車安全影響疑慮,交通部早於2011年12月13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第89條、第90條及附件15之車輛使用及加裝娛樂性顯示設備應遵守之規範,並自2013年7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檢驗內容重點乃式車輛上的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該與變速箱檔位或駐車裝置連動,意指當車輛排入前進檔、準備移動時,娛樂性顯示裝備不得顯示。不過由於當時此規則通過施行時,交通部考量實行之可行性與困難度,因此放寬實施日期,以當時制訂的時間點延後一年再行實施,也就是2014年7月1日起開始,只要民眾前往監理站驗車,就會由檢驗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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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性顯示設備」已於2014年7月1日開始納入監理站驗車項目之內。

檢查方式分為兩點,第一點為引擎發動且駐煞車作動(變速箱檔位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開啟娛樂性顯示設備,由檢驗員檢視其功能是否正常;第二點,則當駐煞車釋放(或變速箱檔位變換至前進或後退檔位),再由檢驗員檢視其娛樂性顯示設備是否依規定關閉。此外,若娛樂性顯示設備的關閉方式為車速大於8km/h自動關閉作動方式,請車主具立切結證明書為原廠設定,即判定合格。

相信許多用車族會質疑「娛樂性顯示設備」之定義,根據CarStuff人車事向監理單位詢問得知,如衛星導航系統、行車紀錄器等「行車輔助」類的功能不在此規範內,主要以「視覺顯示性之娛樂裝備」、如DVD播放器、數位電視或上網顯示等為主,而以聽覺為主的網路收音機或其他類似配備,也不在此規範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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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導航此以行車輔助為主的功能,則不在此規範內。

基於法規要求,目前臺灣各車廠皆已針對旗下新車配置之娛樂性顯示設備調整,但最大的關鍵,乃在於車廠以外的民間改裝坊自行施工的娛樂性顯示設備,但為了避免觸法,仍建議用車者按照法規規定,不僅可減少檢驗時的麻煩與隨之而來的處罰問題,對於行車安全,也有實質的正面意義。

文=葉毓中  圖=CarStuff人車事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