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市新聞】交通部枉顧行車安全,2008年前車主自行加裝車側方向燈恐違法

最近某家社會新聞講述了一位機車騎士投訴與汽車同時行進時,因為汽車轉向而機車未查覺差點撞上,機車騎士認為汽車的轉向燈未開,因此增加行駛的危險,而根據實際觀察,位於車頭與車尾的轉向燈有開啟,但是因為非位於車側的側方向燈,因此燈號不夠明顯!機車騎士也未能直接辨識!

 

 

 

根據法規,交通部直到2008年才規定,小型車輛除了前後方向燈之外,也需要加裝車側方向燈,美規車輛允許到2012年底,從2013年起,所有在台販售的車輛都必須具備車側方向燈,才能通過檢驗得以領牌與銷售。

 

 

方向燈無關乎成本
法規簡陋造成危險

 

很多人就怪車廠或是製造商,為何不安裝車側方向燈?難道是為了省成本?其實與其他配件相比較,方向燈的成本微乎其微,也不在配備打稅的範圍,省略何用?純粹是政府法規當時沒有規定,所以如果原車設計有就一起進口,原車設計無也不會去加裝,一切都是按照交通部法令的規範來執行。

 

交通部硬拗說不危險
安全性命無感極惡劣

 

交通部在媒體的詢問之下,交通部竟然還強調,車輛沒裝車側方向燈不代表有危險,機車和轎車併行,若留意看,仍可看見汽車前方向燈。這點證明了交通部的回答真的有欠公允與慎重,目前市面上有200萬輛未裝置車側方向燈的汽車,機車與汽車因為轉向而造成的事故天天都在上演,而歐、日等國都有強制安裝車側方向燈規定,台灣因機車數量多,道路狀況相對複雜,車側方向燈確能提升警示效果。

 

 

法令未通過舊車可改裝車側方向燈
應立法通過強制加裝增加行車安全

 

所以可以證明交通部對於法令的解釋相當的食古不化,並且完全沒有為著汽機車用路人的安全著想,完全把責任推到車商的立場也令人不能接受。身為主管機關有行政的權力,只要發文警政單位提出因為轉向造成的汽車機事故統計需求,便可以知道造成多少家庭悲劇與國民身體傷害,因此雖然從今年起販售的新車已經全面都被要求加裝車側方向燈,但是200萬輛潛在的轉向危機正在大街小巷潛伏,依照交通部的法令,任何自行變更車體設計的行為都是違法,所以即便2013年份以前未有裝置車側方向燈之車輛,自行加裝,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陳星宏先生也說,新規定強制需有車側方向燈,即代表沒車側方向燈的汽車有安全疑慮,交通部不能任這些車滿街跑,應改善。

 

雖然根據法律可不溯及既往,但跟安全有關的就不應輕忽,交通部應該通知未有車側方向燈之車主,儘速回廠加裝以補強安全輔助的功用,這些電路系統也不適合民眾自行加裝,應該回原廠依照電路規畫,以車用安全規格的專用線路進行配置!

楊欣儒 Yang Hsin-Ju

1992進入一手車訊雜誌社擔任編輯,負責2手車訊創刊,超越車訊創刊編輯,一手車訊總經理特助、網路部經理、業務部經理、人車誌國際中文版Car And Driver業務部經理!以上。現任人車事總編輯。喜愛80-90年代老車,特別喜愛VW Golf車系。